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41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411號
- 原告
- 力甫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鈴秀
- 被告
- 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焦佑麒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9,6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2,479元。
(二)另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