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5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515號原 告 友善的狗文化活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光遠 被 告 周家榆即周金玉 廣豐國際文教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彥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4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