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5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548號原 告 尚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月娥 訴訟代理人 黃宜婷律師 上列原告尚谷營造有限公司與被告新北市鶯歌區公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伍仟叁佰玖拾捌元,顯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壹佰伍拾萬捌仟伍佰伍拾柒元為高,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規定,自應據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核算,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伍佰零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