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55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550號
- 原告
- 林彥和
- 訴訟代理人
- 孫志堅律師
- 被告
- 蘇財教
- 被告
- 蘇致瑋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賈俊益律師
- 被告
- 堡勝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模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價額自應合併計算之,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1,80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