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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610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610號

原告
洪秀雲
原告
杜佩璇
原告
蘇家合
原告
劉于瑄
原告
陳繼峯
原告
蘇文旭
原告
黃國治
原告
楊佩君
被告
萬仕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肆仟貳佰零伍元(計算式:124,478 元+143,024 元+429,208 元+142,858 元+129,882 元+53,057元+114,632 元+85,066元=1,224,20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壹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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