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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6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
    黃信樺
  • 法定代理人
    張家瑜

  • 原告
    洪秀雲
  • 被告
    萬仕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610號原   告 洪秀雲 杜佩璇 蘇家合 劉于瑄 陳繼峯 蘇文旭 黃國治 楊佩君 被   告 萬仕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肆仟貳佰零伍元(計算式:124,478 元+143,024 元+429,208 元+142,858 元+129,882 元+53,057元+114,632 元+85,066元=1,224,20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壹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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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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