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6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林哲賢
- 原告林熙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619號聲 請 人 林熙彰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喜來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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