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61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619號
- 聲請人
- 林熙彰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喜來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619號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喜來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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