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62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625號
- 原告
- 康佳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 敏
- 送達代收人
- 王子文律師
- 被告
- 革美神奇瘦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莊惠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價額自應合併計算之,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貳佰伍拾伍萬參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陸仟參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