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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62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黃繼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625號

原告
康佳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 敏
送達代收人
王子文律師
被告
革美神奇瘦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莊惠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價額自應合併計算之,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貳佰伍拾伍萬參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陸仟參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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