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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68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楊博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680號

原告
天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放
被告
協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常義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佰貳拾捌萬貳仟參佰玖拾柒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柒萬參仟壹佰柒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柒萬貳仟陸佰柒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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