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70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700號
- 原告
- 福裕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中信房屋板橋文化加盟店)
- 法定代理人
- 林娟妃
- 被告
- 劉珊珊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捌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陸仟貳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仟柒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