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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734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許炎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734號

原告
陳淑敏
被告
邁思特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曉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參酌卷附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所載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參萬玖仟貳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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