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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736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736號

聲請人
建利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慶

上列聲請人為建利達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又本件依公司法第83條第1項應由建利達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向本院聲報,併予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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