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8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835號原 告 達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霜 被 告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伊永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玖佰柒拾壹萬叁仟柒佰柒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拾捌萬伍仟伍佰叁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