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8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89號
- 原告
- 林憲億
- 被告
- 聯廷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祥春
- 被告
- 羿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源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壹萬壹仟肆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陸仟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8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壹萬壹仟肆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陸仟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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