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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8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89號

原告
林憲億
被告
聯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祥春
被告
羿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源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壹萬壹仟肆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陸仟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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