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9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933號原 告 競銘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朋 被 告 相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旭東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16,7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18,028 元,扣除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500 元後,尚應補繳新台幣17,528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附證據資料)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