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9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張正亞
- 原告羅正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941號原 告 羅正鈺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康德、沅福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伍仟參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正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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