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0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陳映如
- 法定代理人吳澄清
- 原告馬秋富
- 被告張政輝、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089號原 告 馬秋富 被 告 張政輝 被 告 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澄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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