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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0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
    陳映如
  • 法定代理人
    吳澄清

  • 原告
    馬秋富
  • 被告
    張政輝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089號原   告 馬秋富 被   告 張政輝 被   告 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澄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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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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