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170號原 告 嘉豐海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玥圓 被 告 銘洋食品冷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啟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零肆萬肆仟陸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捌萬零陸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鍾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