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17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170號
- 原告
- 嘉豐海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玥圓
- 被告
- 銘洋食品冷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啟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零肆萬肆仟陸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捌萬零陸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連士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