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216號

交付帳冊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楊博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216號

原告
陳蔡雪娥
訴訟代理人
陳敬洲
被告
蔡雲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交付鈦星精密工業有限公司98年度至交付日止之相關帳冊文件,核其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479號裁定參照),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該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216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帳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