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277號原 告 正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文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美金1萬8620 元,折合新臺幣(下同)55萬487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 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