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359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邱景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359號

原告
江博文
被告
阿波羅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孝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聲明確認其與被告間之董事關係不存在,係屬財產權訴訟,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據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33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