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03 日
- 法官邱景芬
- 法定代理人陳孝洋
- 原告江博文
- 被告阿波羅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359號原 告 江博文 被 告 阿波羅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孝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聲明確認其與被告間之董事關係不存在,係屬財產權訴訟,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據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33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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