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3 日
  • 法官
    邱景芬
  • 法定代理人
    陳孝洋

  • 原告
    江博文
  • 被告
    阿波羅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359號原   告 江博文 被   告 阿波羅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孝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聲明確認其與被告間之董事關係不存在,係屬財產權訴訟,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據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33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許清秋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