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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07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07號

原告
蕭崇禮
被告
泰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盛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加計其十分之一即15萬元,共計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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