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3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35號
- 原告
- 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阮剛猛
- 訴訟代理人
- 劉榮滄律師
- 被告
- 麗正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騰
- 被告
- 王友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肆仟零柒拾萬玖仟柒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叁拾柒萬零貳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