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8號原 告 捷達威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彥 被 告 極星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志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2,96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23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6,7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 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