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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1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邱景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10號

原告
鈺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富和
被告
倫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莉鈴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11,94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6,048 元,扣除原告即聲請人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5,54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附證據資料)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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