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1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11號
- 原告
- 劉守義
- 訴訟代理人
- 劉家權
- 被告
- 鉅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淑珍
- 被告
- 金鴻奈米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孟歆
- 被告
- 蔡孟霖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2,50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58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32,08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