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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95號

確認清算人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95號

原告
蔣博賢
被告
雷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清算人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確認兩造間清算人關係不存在,核係因委任關係之財產權而涉訟。準此,本件訴訟標的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為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故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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