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9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95號
- 原告
- 蔣博賢
- 被告
- 雷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勝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清算人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確認兩造間清算人關係不存在,核係因委任關係之財產權而涉訟。準此,本件訴訟標的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為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故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