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8號原 告 葉日良 訴訟代理人 林靜文律師 被 告 福添電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福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43,9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