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2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29號
- 原告
- 胡文浩
- 被告
- 全能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文昌
劉兆斌
江美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依法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扣除前已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應補繳新臺幣柒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