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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29號

返還投資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許炎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29號

原告
胡文浩
被告
全能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昌

      劉兆斌

      江美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依法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扣除前已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應補繳新臺幣柒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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