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3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37號
- 原告
- 賴比瑞亞商台塑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國萬
- 訴訟代理人
- 徐立信律師
- 被告
- 黃斯政
陳肇憲
李瑞豐
陳一雄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美金56,812元,依原告起訴當日(即民國102年3月18日本院收起訴狀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當事人賣出美金對新臺幣之匯率【1:29.932】折算(元以下均四捨五入),為新臺幣(下同)1,700,4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