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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3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37號

原告
賴比瑞亞商台塑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國萬
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律師
被告
黃斯政

      陳肇憲

      李瑞豐

      陳一雄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美金56,812元,依原告起訴當日(即民國102年3月18日本院收起訴狀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當事人賣出美金對新臺幣之匯率【1:29.932】折算(元以下均四捨五入),為新臺幣(下同)1,700,4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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