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30號原 告 義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民義 被 告 耆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介修 被 告 鄭民郎 彭嘉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壹萬貳仟陸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叁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