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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3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黃若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30號

原告
義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民義
被告
耆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鄭介修
被告
鄭民郎

       彭嘉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壹萬貳仟陸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叁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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