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3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30號
- 原告
- 義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民義
- 被告
- 耆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鄭介修
- 被告
- 鄭民郎
彭嘉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壹萬貳仟陸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叁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