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000年度訴字第1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官吳幸娥
- 法定代理人吳賴、周義雄
- 上訴人民尊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勝德國際研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0年度訴字第1137號上 訴 人 民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 賴 被 上訴人 勝德國際研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義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拾壹萬捌仟肆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仟壹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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