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8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89號
- 上訴人
- 陳君妮
- 被上訴人
- 郭玟鑫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訴字第1189號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零玖佰伍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89號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訴字第1189號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零玖佰伍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