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51號原 告 崧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照旭 被 告 艾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蔭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原告前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然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5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