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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5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黃繼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51號

原告
崧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照旭
被告
艾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蔭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原告前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然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5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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