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8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82號
- 原告
- 宇第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訓欽
- 訴訟代理人
- 阮茂德
- 訴訟代理人
- 許坤立律師
- 複代理人
- 藍雅筠
- 訴訟代理人
- 郭香吟律師
- 被告
- 谷旻電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秀麗
- 訴訟代理人
- 吳榮達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建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0月15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8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0月15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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