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02 日
- 法官許瑞東
- 法定代理人簡宏宇
- 原告陳俞蓁
- 被告林宛宣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70號原 告 陳俞蓁 廣泰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宏宇 被 告 林宛宣 陳裕禎 黃于真 蔡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叁拾萬陸仟柒佰陸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叁仟伍佰陸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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