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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18號

清償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18號

上訴人
全能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兆斌

      張文昌

      江美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文浩間清償借款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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