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3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39號
- 原告
- 明燦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家豐
- 被告
- 鼎旺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陸文德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8,75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擴張訴之聲
明後,核定為852,67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360 元,原告
僅繳納8,750 元,尚不足陸佰壹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