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4 日
- 法官黃信樺
- 法定代理人歐陽禹
- 原告呂秀英
- 被告安口食品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41號原 告 呂秀英 訴訟代理人 楊揚律師 鄭世脩律師 複代理人 周嬿容律師 被 告 安口食品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禹 訴訟代理人 曾朝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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