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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4 日
  • 法官
    黃信樺
  • 法定代理人
    歐陽禹

  • 原告
    呂秀英
  • 被告
    安口食品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41號原   告 呂秀英 訴訟代理人 楊揚律師 鄭世脩律師 複代理人  周嬿容律師 被   告 安口食品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禹 訴訟代理人 曾朝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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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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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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