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50號反 訴 原告 即 被 告 皇冠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學宮 反 訴 被告 即 原 告 銳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谷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惟未據繳繳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陸萬玖仟捌佰柒拾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肆佰柒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