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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50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50號

反訴原告
即被告
皇冠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學宮
反訴被告
即原告
銳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谷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惟未據繳繳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陸萬玖仟捌佰柒拾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肆佰柒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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