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5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50號
- 原告
- 銳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谷樺
- 訴訟代理人
- 楊逸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毅超律師
- 被告
- 皇冠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學宮
- 訴訟代理人
- 許永昌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冠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2,482元,惟查,本件原告起訴第1 項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3,170,467 元,第2 項聲明係請求被告將面額共1,435,688 元之支票3 紙返還原告,是前開2 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606,15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639元,原告僅繳納32,482元,尚不足14,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