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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2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26號

上訴人
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發
被上訴人
桑河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子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12 月17 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捌萬柒仟捌佰叁拾叁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捌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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