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2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26號
- 上訴人
- 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春發
- 被上訴人
- 桑河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子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12 月17 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捌萬柒仟捌佰叁拾叁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捌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