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9號原 告 武陵企業社 兼法定代理人 林志穎 被 告 簡家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