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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9號

原告
武陵企業社
兼法定代理人
林志穎
被告
簡家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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