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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98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98號

原告
楊群賢
被告
承泰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閎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登記之主事務所(營業所)既係設在新北市新店區即屬臺北地院管轄區域內,此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略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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