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9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98號
- 原告
- 楊群賢
- 被告
- 承泰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閎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登記之主事務所(營業所)既係設在新北市新店區即屬臺北地院管轄區域內,此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