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95號原 告 吉泰興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杉 訴訟代理人 陳福寧律師 朱旭陽 唐世偉 被 告 新大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瑞昌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律師 黃文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8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吉泰興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吉泰興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