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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95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高文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95號

原告
吉泰興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杉
訴訟代理人
陳福寧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旭陽
訴訟代理人
唐世偉
被告
新大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瑞昌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律師

      黃文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8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吉泰興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吉泰興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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