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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08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葉靜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08號

原告
石崇檉

以上原告與被告華駿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

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惟查,委任契約係規定於民法債編第二章各種之債第十節,

其性質與僱傭契約同屬關於財產權之債權債務契約(依最高法院

民國83年7 月12日83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定,確認僱傭關係

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屬財產權訴訟),原告求為確認

其與間關於股東及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無論其係有償或無償

之委任契約,均屬財產權之債權債務契約關係,甚為明顯,故本

件係因財產權涉訟,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

又因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不能核定,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1,65

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故原告應再補繳裁判費

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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