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05號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林瓊芬 被 告 萬和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蕭志謙 被 告 蕭穎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8 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