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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13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13號

上訴人
昇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保全
被上訴人
陳樹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2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8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1,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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