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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47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47號

抗告人
即原告
黃秀英
相對人
即被告
連招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12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102年11月20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51頁),本件加計在途期間2日,至遲應於102年12月2日提出抗告,惟抗告人遲至102年12月5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余承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47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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