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5號原 告 王偉斌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洪東雄律師 林郁絜律師 被 告 佳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省 傅輝東 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 林慈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上午九點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