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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5號

確認委任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5號

原告
王偉斌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東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郁絜律師
被告
佳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省
法定代理人
傅輝東
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

      林慈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上午九點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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