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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2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邱景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23號
上 訴 人
福生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被上訴人
鑫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國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4 月3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叁拾萬伍仟零壹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伍仟捌佰零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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